2016年8月,洪都一荣向商标局申请了“融一汇”商标,该商标被指定为金融服务业。
2017年7月,商标局以其与他人先前注册的“荣一辉”商标(以下简称“参考商标1”)和融益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荣益”商标(以下简称“参考商标2”)相似为由,驳回了“荣意汇”商标。洪都一荣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
2018年2月,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的决定。商评委认为,“荣一辉”商标与参考商标II在类似服务上构成类似商标,引证商标1处于异议状态,但审理结果不影响案件的结案,故不予评论,终驳回了“荣毅辉”商标的注册。
2018年5月,洪都一荣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
2019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荣意会”构成,第二引证商标由中文“荣益”构成。二者在构词、整体面貌、称呼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
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刊登的荣益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公司至少在2016年已进入清算阶段;被告认为,在被引用商标II批准使用的服务中,该服务类似于诉讼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银行”,而据国有企业称,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行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显示,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是电线电缆,故为荣益电缆有限公司极不可能具备商业银行业务资格。因此,考虑到被引商标第二权利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允许争议商标在与参考商标II的核准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注册,这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困惑和误解。
据此,法院撤销了驳回商事法官复审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长期从事商标业务的代理商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商标因与原商标极为相似,甚至与引用商标完全相同而被驳回。然而,申请人希望代理人能找到一种方法来批准注册。此时,代理人往往会提出“退而不转公司”五大举措中的一项或几项。在本案中,由于主营业务领域与融益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常状态存在差异,法官直接认定融益电缆有限公司的异常状态不易引起混淆,这是极为罕见的。
“融一汇”和“融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组成。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也批准了这一做法。法院考虑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荣益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清算;二是荣益电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线电缆,与其指定的“银行”等服务无关。言下之意,荣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参考商标2的概率非常低,不易引起混淆。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荣益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即使在破产或解散后,仍极有可能以其名义转让商标。一旦转让,很难估计争议商标是否会实际使用。对于洪都一荣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或者撤销第二次引用商标,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在被引商标2的权利地位确定后,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在第二次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争议商标和两次引证商标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