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中,有一些理由认为驳回缺乏意义,那么什么是意义缺失呢?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在30种谷类零食中申请了“蟹肉粉丝”商标;对于粉丝(物品)等商品,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意义和认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后,其鲜明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较高的有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独到的、相应的密切联系,并提出驳回审查意见,请求初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商标复审申请中使用的组合汉字“蟹肉粉丝”一般不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原产地作为区分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商标没有显著特征的,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他没有明显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上述商标仅表示球迷商品上的商标名称,而将此类商标注册为商标,往往是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的,对行业来说是公开的,不应该由一家公司独占使用。同时,很难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没有商标本质特征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而且,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使用后具有明显的标明商品原产地的特征,也未证明申请商标是可以注册的。商事法官驳回了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判决已经生效。
综上所述,在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在设计商标和考虑商标名称时,要避免商标申请陷入直接描述服务内容的特点。只有选择有意义、易记、新鲜、有创意、有意义的商标,才能顺利完成注册。